孙松海律师:人民法院能否成为提存机关?

2015年05月25日16:39        孙亚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孙松海律师:人民法院能否成为提存机关?

  核心摘要:人民法院能否成为提存机关?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合同纠纷 家庭律师 提存

  法帮网咨询:人民法院能否成为提存机关?

  潍坊合同纠纷律师孙松海解答:对于提存机关的选择,我国现在没有详细规定。现在法律有所规定的是,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公证法第12条第二顶;《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也规定了关于提存的具体操作事项。对于人民法院的提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这里规定的提存的对象限于诉讼案件的第三人。对于如本案的情况没有涉及。个人认为,法院作为提存机关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说得通。我国的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的机关。提存的性质必须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债权、债务人的,应当具有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并不涉及行政管理等国家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开办提存业务,而发生纠纷又由其判决,不符合市场规则,也难能使人信服。

  法帮网—潍坊合同纠纷律师孙松海:

孙松海

  手机号码:18265699351

  执业证号:13707201410664967

  执业机构: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6号衡明律师大厦

  邮 箱:1060423926@qq.com

  潍坊律师孙松海.省级优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诉讼领域.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责任心.公益心强.代理诸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切实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争取其利益最大化.深受当事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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