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夫妻分居期间所取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核心摘要:夫妻分居期间所取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共同财产
法帮网咨询:李女士与丈夫张峰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李女士与丈夫一直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与丈夫离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于是李女士便搬出去独立一人生活,这样一直分居已经4年了。今年李女士想到人民法院起诉与其离婚。那么在这几年中,李女士和张峰分居期间各自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廊坊婚姻家庭律师王国军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张峰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张峰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法帮网—廊坊婚姻家庭律师王国军:
手机号码:15933362305
执业证号:11310201210997129
执业机构: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497593380@qq.com
王国军律师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证。十几年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和仲裁案件。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和公司法务。其中 2003年办理的军队正团级干部丁某某特大贪污及挪用公款案件,是当时军队内部涉及数额最大的刑事案件。2004年办理的河北威远集团诉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因背景复杂,数额巨大,直接起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终获法律支持。在新奥集团总部工作期间,处理了大量的企业法律事务,审核了集团总部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以及产业集团标的额100万以上的重大合同,先后参与或组织了新奥集团在越南、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投资及合作项目。
相关阅读:
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就需要分割。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要求防止三种倾向:一……[更多]
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
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 婚外情就是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恋情。婚外情是已婚者对自身婚姻的不尊重,对自己的配偶不忠诚。通常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属于过错方,其配偶属于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这其中就会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一……[更多]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能否重新约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能否重新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虽然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更多]
财产分割协议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更多]
财产分割分家析产终获经济补偿
原告鲍×诉称:我与被告王× 2 、王× 3 系母女关系,我与王×刚系母子关系。王×镇系我的配偶,系二被告父亲。王×镇于 2008 年 5 月 25 日去世,其生前与我在 2001 年 8 月 17 日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区中关村甲 4 号楼 1 门 302 号房屋(以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