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祥律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刑事拘留的时间?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核心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拘留、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刑事辩护
法帮网咨询: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刑事拘留的时间?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易德祥解答: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 ,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帮网-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易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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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易德祥,云南律师中知名,资深,解答法律咨询最多,口碑最好的大律师,现任云南东方神(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从业11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易德祥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能力强,于2005年、2006年连续(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是至今为止难度最大的一年)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取得的法律从业资格证号为:C20055323310003,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号为:A20065523310172,执业证号:15301200710266873,可以通过云南省司法厅查询律师身份的网站:http://www.sft.yn.gov.cn/search.aspx?type=LawFirm 查询律师身份真假)。拜云南律师的“祖师”、云南省最早的律师之一杨树林大律师为师,深得该大律师的真传和教诲。本律师不惧权威,仗义执言,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应得的合法权益,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始终信奉胡适先生说过的一句至理名言:“争取你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取国家的权利;争取你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因此,我在执业构成中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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