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桐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佣与加工承揽之间有什么关系?
核心摘要: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人身损害
法帮网咨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佣与加工承揽之间有什么关系?
青海西宁人身损害律师丁小桐解答: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主要特征:1、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2、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3、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原则,定作人无过错的,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帮网-青海西宁人身损害律师丁小桐:
手机号码:15897084888
执业证号:16301201121909677
执业机构: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22号地矿花园C座
邮 箱:38443849@qq.com
丁小桐律师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系,2009年注册国家执业律师,并被评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具有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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