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律师: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时条件及担保是什么?
核心摘要: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民事执行、财产保全、行政诉讼
法帮网咨询: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时条件有哪些?
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王慧解答: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法帮网咨询: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是怎样的?
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王慧解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帮网-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王慧:
手机号码:15666086376
执业证号:13709201011404914
执业机构: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00号奥来新天第609室
邮 箱:316058201@qq.com
王慧律师,女,汉族,1977年7月出生,现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9201011404914。山东大学英语言文学专业学士,武汉大学民商法方向硕士,曾荣获“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执业期间秉承“诚信为本,您的信任,我们的责任”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善于综合分析案情、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从诉讼初始就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以成功案例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与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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