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律师: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

2015年05月29日16:3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肖明律师: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

  核心摘要: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破产债权、债权人、诉讼条件

  法帮网咨询: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

  江西南昌公司法务律师肖明解答: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法帮网-江西南昌公司法务律师肖明:

  

肖明

  手机号码:13576068126

  执业证号:13601201410967089

  执业机构: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土地征收 抵押担保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地 址: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区巨豪峰1307室

  邮 箱:271274011@qq.com

  肖明律师,男,汉族,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8年,曾任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任民商法学讲师,民商事务法律青知名年专家。从事法律教学研究与实践多年,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在公司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土地纠纷、合同、担保、婚姻继承等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代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可为企业审核、起草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企业谈判,争取政策利益,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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