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成孝律师: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构建是怎样的?

2015年05月29日16:4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范成孝律师: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构建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破产债权的确认不仅事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与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未来的破产立法应当将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慎密地加以规定。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破产债权、申报债权、破产清算

  法帮网咨询: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构建是怎样的?

  青海西宁公司法务律师范成孝解答:我国目前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的法律规定包括: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二章第九条第2、3款规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由人民法院按有无财产担保进行分别登记”;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十六条规定的“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199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债权申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登记申报的债权,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于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在分配前债权人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四十二条又规定“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监管组有权核查企业债权”;对债权确认异议第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综观上述规定,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被零散地规定在“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和“债权人会议”等制度中,主要包括为了确认破产债权这一最终行为目的而作的债权申报、债权登记、债权审查、债权确认、债权确认异议的处理等程序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债权申报是对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及逾期补报的规定,对于向谁申报,《破产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报,而最高法院又规定逾期补报是向清算组申报;对于债权登记,《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登记,而最高法院又规定如果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对于债权的审查,《破产法》及最高法院都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最高法院还规定对逾期补报的债权由清算组审查;对于债权的确认,《破产法》明确规定由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而最高法院不但规定了由清算组确认债权,还规定了逾期补报的债权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对于债权确认异议的处理,《破产法》和最高法院都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逾期补报的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在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上是极为混乱的,无论是对破产债权的确认主体还是对确认的具体程序规定都很不一致,这不但有悖于法制原则,而且有逻辑错误,使立法与司法实践背离、脱节,与国际通行规则也不符。对于这些弊端我国有些学者已作了总结。另外,对债权申报的形式、债权审查的方式、债权确认的形式及效力都无明文规定。

  目前,对破产债权确认的理论主要是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的表述和认识不一致,有的学者把破产债权的确认称之为“破产债权的行使”;有的学者把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破产债权的调查问题之一进行阐述;有的学者叫“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确定)”;还有的学者称“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调查”, “破产债权的登记与审核”,“破产债权的确定”,等。尽管表述不一致,但阐述的内容基本相同。当然,大部分著作没有回避破产债权确认的实质性问题,有些还作了很好的阐释,但都没有对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及性质进行阐明,没有把债权确认与债权申报、登记、审查等问题的关系作说明,导致同一个问题表述不一致或分成几个问题,显得很零散。总之,就是没有把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破产法的一项整体的专门制度来进行系统研究。因此,需构建统一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立法,在此需要作简要的阐释。

  法帮网-青海西宁公司法务律师范成孝:

  

范成孝

  手机号码:13734639840

  执业证号:A20126321220099

  执业机构: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地 址:西宁市黄河路与兴海路交叉口玉珠花园小区1单元28楼

  邮 箱:2386329896@qq.com

  范成孝律师,男,生于1990年1月10日,青海省民和县人,2009年-2013年就读于云南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 -2013年在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3年8月-2014年8月在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4年8月-2014年12月在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在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http://13734639840.fabang.com/

  相关阅读:

  徐浩律师: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及性质是什么?其衔接适用又是怎样的?

  徐浩律师: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及性质是什么?其衔接适用又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更多]

  岳凌羽律师:我国对破产债权确认的立法现状是什么?

  岳凌羽律师:我国对破产债权确认的立法现状是什么? 核心摘要: 目前,对破产债权确认的理论主要是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的表述和认识不一致,但阐述的内容基本相同。当然,大部分著作没有回避破产债权确认的实质性问题,有些还作了很好的阐释,但都没有对破产债……[更多]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 破产债权有什么申报条件呢?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更多]

  公司停业未破产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公司停业未破产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债务? A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B公司贷款并已到期。现A公司已停业,虽没有可抵债的财产,但没有解散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规定,A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更多]

  有关于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活动。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首要环节。债权虽客观存在,但仍须通过申报形式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偿还。即使是已开始执行程序的债权……[更多]

  有关于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更多]

  关于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 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更多]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问题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问题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破产债权知识排行榜
破产债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