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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律师: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2015年05月29日16:5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肖明律师: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核心摘要:定金担保有哪些特征和作用?特征是金钱担保,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有担保效果等。定金担保作用有预先支付,担保形式等。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定金担保、担保形式、担保人

  法帮网咨询: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那么,定金担保的特及作用有哪些?

  江西南昌抵押担保律师肖明解答: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金钱质的特点是:

  (1)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其特性与一般的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物权理论将金钱作为动产对待,但认为金钱只是特殊动产。

  (2)转移金钱的占有关系。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金钱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权。

  (3)出质物所有权不转移。虽然金钱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认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存在重大区别。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均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单务合同的债务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给付定金。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定金担保为一种纯粹的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方式。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以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时,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时,抵押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在这个意义上,定金给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转定金权利为代价,相应取得定金接受人“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自己债务履行的允诺。实际上,定金的设定客观上对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其他担保方式与其相比不同,如抵押、质押,都是对债权人的担保,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约。

  定金担保的作用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支付的作用。但是,这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只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必须明确,以免引起纠纷。

  法帮网-江西南昌抵押担保律师肖明:

  

肖明

  手机号码:13576068126

  执业证号:13601201410967089

  执业机构: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土地征收 抵押担保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拆迁安置

  地 址: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A区巨豪峰1307室

  邮 箱:271274011@qq.com

  肖明律师,男,汉族,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8年,曾任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任民商法学讲师,民商事务法律青知名年专家。从事法律教学研究与实践多年,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在公司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土地纠纷、合同、担保、婚姻继承等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代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可为企业审核、起草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企业谈判,争取政策利益,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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