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亚婷律师:商品房定金与定金有着怎样的区别?
核心摘要: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如果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商品房定金、定金、担保债权
法帮网咨询:商品房定金与定金有着怎样的区别?
天津河东区债权债务律师谢亚婷解答: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如果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必须清楚开发商是否有资质,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资质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因为市场的原因,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客户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客户的约束力较小。
如果客户不想买了,即使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从法律意义上讲开发商也应退还。同时作为买受人,应该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法帮网-天津河东区债权债务律师谢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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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xyt70128@sina.com
南开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取得法律顾问资格。曾在某中型国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企业管理主管三年,经常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学习与研究;1997年始先后在开拓者律师事务所和击水律师事务所执业九年,至2015年已执业19年,办理了民事、经济、刑事等多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现担任多家公司、企业、部队、学校、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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