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被“反诬”,助人为乐何以发扬光大
四川老人倒地路人不敢扶,小学生施援手被诬撞人。5月25日,在升旗仪式上,代凤燃因搀扶老人获评学校每周的“校园之星”。然而,时隔多日,攀枝花五小五年级二班的学生代凤燃心中仍有些困惑:“以后遇到摔倒的老人,究竟该不该扶,应该怎么扶?”就在10天前,她在回家路上搀扶了一位摔倒的老婆婆,却被老人诬陷是撞人。幸好有目击者为她力证清白。警察赶到后,询问了相关目击证人,做了笔录,一番劝说后,老人才放手匆匆离去。[详细]
律师点评
“扶老人遭讹”事件频发,不止是因为部分当事人道德素质低下,相关部门“心太软”或许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面对讹诈疑案,警方既要及时介入调查、还好心人一个清白,同时更要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的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不能因为他们年龄大就一味迁就。否则,就容易在客观上纵容某些丑陋现象的蔓延——违法成本过于低廉,又怎能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法帮说法
遇到老人摔倒“扶与不扶”,这个问题让许多人陷入了纠结.先不提那些所谓的大道理及道德规范,试问如果是你面对一个孩子无助的眼泪,你是否会觉得痛心?或许这时候要求上年了年纪的老人将心比心有点强人所难,但是“年纪大了”不应该成为讹人的借口。
相关法规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网友评论
要上广州的小明:国家应该修订法律,如果查实老人属于诬告,应该追究老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是老人就享有做错事不受惩罚的权利。
新浪网友陈晨晨晨: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个别老人出现讹人现象是因为:一、看病太贵;二、他们比较贫穷;三、子女多数不孝且穷凶极恶(多数案例中都有这个现象)。
深圳小子:“做好事情还要学学指南,而不是从心灵自发去做,这样的行为真让人感觉到不伦不类!
网络红人陈佳:靠“指南”不行,靠“良心”也不行,“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还是要靠社会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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