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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爱律师:债权申报满足的条件及它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

2015年06月03日16:1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胡爱律师:债权申报满足的条件及它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债权申报、请求权、债权债务

  法帮网咨询:债权申报满足的条件及它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

  上海长宁区债权债务律师胡爱解答: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法帮网-上海长宁区债权债务律师胡爱:

  

胡爱

  手机号码:13661966919

  执业证号:13101200811829297

  执业机构: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丽婴房大楼601室

  邮 箱:hu_ai123@163.com

  胡爱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上海法学会会员。胡律师在保险、公司劳动、房产、合同等民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保险、企业债权回收及各类型的诉讼、仲裁,并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和仲裁案件。胡律师曾服务的项目-非诉项目:代理世界五百强日资企业劳资法律服务;起草、审核美国最大农用机械商中国采购中心相关合同;代理大中型企业起草劳动合同、购销合同,并为其运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代理投资公司招投标法律服务;诉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大型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代理某民营企业与网通集团采购案;代理某园区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承租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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