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律师: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2015年06月05日16: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徐浩律师: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核心摘要: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破产取回权、破产人、破产管理人

  法帮网咨询: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江苏苏州公司法务律师徐浩解答: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

  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取回权的特征包括: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为相对人。

  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3],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法帮网-江苏苏州公司法务律师徐浩:

  

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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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并购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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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刑事辩护、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法律事务专业律师。

  徐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大学法学讲师,有数年大学法律教学经验,任教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专业课程,徐律师曾在某省辖市电视台从事实践工作,保持着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而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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