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律师: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核心摘要: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破产取回权、破产人、破产管理人
法帮网咨询: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江苏苏州公司法务律师徐浩解答: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
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取回权的特征包括: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为相对人。
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3],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法帮网-江苏苏州公司法务律师徐浩:
手机号码:15995867016
执业证号:13205201010952522
执业机构: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并购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地 址:苏州市人民路280号宏运大厦601
邮 箱:wainong@126.com
徐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刑事辩护、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法律事务专业律师。
徐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大学法学讲师,有数年大学法律教学经验,任教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专业课程,徐律师曾在某省辖市电视台从事实践工作,保持着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而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相关阅读:
所有权保留与破产取回权的实现
所有权保留与破产取回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但这一规定仅属原则性的抽象规定,缺乏操作性,……[更多]
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破产取回权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38、39条对取回权作出了较《破产法(试行)》更完善的规定,但立法仍相当原则,……[更多]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是:一, 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二, 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三,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四, 财产的权利人取回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更多]
财产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财产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更多]
新破产取回权和别除权的二点总结
……[更多]
公司破产取回权什么意思?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