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律师:借车发生事故,被借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核心摘要: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租赁、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赔偿、交通事故
法帮网咨询:借车发生事故,被借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湖南株洲交通事故律师黄成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法帮网-湖南株洲交通事故律师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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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A20114302031404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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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地道的株洲人。拥有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法学本科学位和学士学位。辅修计算机与会计知识,且曾在株洲市公安系统学习过,熟悉和精通案件侦办以及重要证据地有力搜寻,在湖南十佳律所——弘一律师事务所李卫兵律师的指导下,长期从事交通、婚姻、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现执业于弘一律师事务所,铭记弘扬正义,一心为民的所训,扎根基层、稳重积淀,以伸张正义和平等为目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绳,以最大满足当事人利益为使命,尽职尽责,兢兢业业的一名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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