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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天价罚单”,让违法企业“长记性”

2015年06月10日10:50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天价罚单”,让违法企业“长记性”

  

  

  恶意排污、接连两次被查却拒不整改,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拿到1580万元的“环保罚单”后拒不缴纳。6月8日,华商报记者在企业周边走访发现,企业大量生产设备仍在运转。报道见报(6月9日A06版)后,省环保厅联合环保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人昨日与咸阳当地领导“面谈”,要求在7月内将该案件处理到位并上报处理结果。[详细]

  

  律师点评

  多年来,违法成本过低可以说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个顽疾。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处罚起来轻飘飘,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变相鼓励违法,结果是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越来越多,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因为违法成本过低,一些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如环境保险、绿色金融等得不到有效实施,一些废弃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循环经济卡壳,环保产业也只是“看上去很美“而已。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除了发展理念与立法不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执法的伸缩性太大。

  法帮说法

  在环保领域,环保部门也应该丰富执法手段,不能停留于简单的罚款,而要采取更有力、有效的措施。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改正者,可对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环保部门应多管齐下,让惩罚的利剑高悬,让违法者无处藏身。

  相关法规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石穿世相:这一天价处罚会不会走向和解?天价罚单会不会被降格罚款?如果不了了之或被摆平,损害的不只是法律尊严,还有执法部门的权威。

  @姜文来:面对严厉的处罚,涉事企业拒不整改和缴纳罚款,表现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是谁给企业这么大的胆子?看来只用罚款解决不了问题,还得启动追责程序,包括刑事方面的责任。

  @松潘人-占巴:绝不能隔靴搔痒,点到为止。既然作出了1580万元的行政处罚,就必须执行到底,砸疼一些沉迷在金钱中黑心企业,砸醒个别昏睡在过去的懒政官员,这就是“天价罚单”该起到的作用,这也是公众真正期望看到的实际成效。

  @鹏诚律师:企业如此“任性”,法律之外的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还处在蓝天白云和GDP指标的矛盾纠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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