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律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民间借贷、债务人、债务债权
法帮网咨询: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辽宁沈阳债权债务律师王红梅: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或是合法用途,合同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必须合法。
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民间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内容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真实的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3、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210 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民间借贷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民间借贷可以是无偿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8 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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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律师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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