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攀律师:2015年证监会对破产重整的新规?
核心摘要: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破产重整、股份、债务调整、破产清算
法帮网咨询:2015年证监会对破产重整的新规?
北京海淀区公司法务律师李攀解答:中国证监会昨日晚间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以及投资者征集意见。根据该补充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的发行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至今年9月底,累计共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补充规定中指出,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2/3以上通过,且需经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由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其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
因此,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方式,需要适应市场发展及实践的需要,同时参考成熟市场的做法,对其进行补充规定。这样,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既可以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让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就得以均衡和相互制约。
法帮网-北京海淀区公司法务律师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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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攀律师,联系电话:13911658020。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拥有娴熟的办案技巧,能准确及时的为客户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李攀律师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始终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以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己任,深受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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