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律师:破产重整原因的意义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重整原因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可对重整对象开始重整程序的事实状态。它同破产原因或和解原因在法律机理上如出一撤,均属于破产程序开始的事实要件。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务人、债务、破产清算
江苏苏州公司法务律师徐浩:重整原因在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在于:(1)它是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开始的实质性条件;(2)它是决定对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某项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对于重整原因,各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大致相同,即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不能支付之虞时,便可对其开始重整程序。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影响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和保护的力度之大小,而且影响到失业人数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或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法律制定了相应的重整原因之标准。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在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时,其所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
法帮网-江苏苏州公司法务律师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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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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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刑事辩护、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法律事务专业律师。
徐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大学法学讲师,有数年大学法律教学经验,任教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专业课程,徐律师曾在某省辖市电视台从事实践工作,保持着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而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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