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讹人之恶,谁之过?
本期介绍:5 月25日,在升旗仪式上,代凤燃因搀扶老人获评学校每周的“校园之星”。然而,时隔多日,攀枝花五小五年级二班的学生代凤燃心中仍有些困惑:“以后遇到 摔倒的老人,究竟该不该扶,应该怎么扶?”就在10天前,她在回家路上搀扶了一位摔倒的老人,却被老人诬陷是撞人,幸好有目击者为她力证清白。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王进玲律师,您好王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王进玲律师:大家好,我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进玲,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近几年来,“老人讹诈好心人”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以致坊间为此发起讨论,到底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为什么那么多的老人敢于明目张胆地讹诈别人?
王进玲律师:明明讹诈别人,明明证据确凿,可警方却未讹人者作出任何处罚。这就意味着,老人讹诈别人,风险根本为零——成了,就能捞一大笔钱;不成,任何损失也没有。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对于类似事件,各地警方的处理几乎如出一辙:接到报警后,警方出警,然后寻找证人调取监控,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向老人及其子女宣布老人是自己摔倒的,与别人无关。事情至此,再无下文。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警方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没有处罚讹人者。要知道,《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 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些讹诈 别人的老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实际上,之所以有那么多的老人敢于讹人,既不是因为老人一时糊涂,也不是因为老人没钱看病,而是因为老人讹人却不受处罚。
法帮网: “扶不扶成了社会问题,就像上述文中老人诬陷扶人者。请问王律师,诬陷好心人是不是该判刑?
王进玲律师:山西省早在2006年就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我国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诬告好人情节严重会涉嫌诬告罪或敲诈勒索罪。《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也明确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帮网:请问王律师,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扶人者在无法进行无法举证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王进玲律师: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负担原则。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 拿出证据来。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 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将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加害人没有过错或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时,可以 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求得部分赔偿,从而使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大打折扣。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 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 (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 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帮网:思想道德领域最伤人心的事情莫过于两个,一是被查贪官似乎没玩没了,一是“扶人被讹”、“见义勇为被讹”的新闻报道特别撞脸。请问律师扶人被讹这一现象的?
王进玲律师:首先,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这些扶不起的老人从动荡的社会走过来,他们经历了文革,在物资匮乏的时代成长,贫困的印记遗留在他们身上,他们可能有着特 别强烈的对物质利益的贪图欲望。而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法律的不完善和人们怕事的心理给他们提供的一个通道,让他们存着侥幸心理去讹诈。当然现代社会诚信 及善的缺乏也对这样的不良之风有一定的助长。从个人方面来讲,扶不起的老人只是个例。我曾亲眼目睹这样一件事,在放学的路上,骑自行车打闹的一群学生中,有一辆自行车不小心刮到了路旁一背背篓的 老人,老人重心不稳,向前摔倒。惊慌失措的孩子急忙搀扶,捡起散落的木材,一大人上前做主,问下该学生的信息,并扣留了学生证。围观的人一直询问老人是否 有事,但老人擦了擦摔裂的手说:“没事,我是信佛的”。可见那些扶不起的老人自身心理的扭曲。不过无论是社会问题还是个人问题,这样的事确实又发生了。我们应该考虑自己遇到的这样的事怎么办,但我们始终应保持着一颗助人为乐的心。
法帮网:“扶老人被讹”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恶名昭彰的社会顽疾。是见义勇为还是撞人侵权,真相往往陷入司法罗生门,无法查清。王律师认为,怎样有效的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王进玲律师: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而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忘恩负义之徒,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 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时,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法律的刚性制约。比如深圳已经立法规定,被救助 人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忘恩负义之徒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而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实在是必不可少。面对越来越多的“扶不起”的事件,必须用法律为双方划清界限并且厘清责任。法律的介入,就是保证不让好人吃亏:撞倒老人,那是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样,诬陷他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讹人者若一天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做好人好事者就会日益沦为弱势群体,道德也会日益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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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弱病残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给予保护。在重视传统美德的中国,扶起摔倒老人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件,可是近期“儿童扶老人被讹”现象层出不穷,致使现在 “扶一把老人”不仅让好心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要靠法律来安抚做了好事还受冤枉的当事人,要被罚款行拘才能传递正能量。身为公民的我们除了寒心,更多的是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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