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尚不食子”,何况人乎

本期介绍:一起生活多年并养育一双儿女,看似甜蜜幸福的夫妻俩却因生活琐事常大打出手。去年10月,在一次激烈的打架后,25岁的河北女孩贾某园因2岁的儿子吃东西、玩玩具发出声音心生愤怒,对其连续采用摔、掐等手段,后又用塑料袋套在孩子脑袋上,并用棉被压盖,导致孩子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夫妇二人将儿子尸体掩埋。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卢永亮律师,您好卢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卢永亮律师:大家好,我是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永亮,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杀死自己的孩子并将其掩埋,上述案件中的两人分别被判故意杀人罪,灭证据罪及包庇罪。两项罪名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卢永亮律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法帮网:贾某的辩护律师说,从她的举动上看,被告人有很大的心理问题,有可能存在认知障碍。请问卢律师,什么是认知障碍?
卢永亮律师:认知障碍指与上述学习记忆以及思维判断有关的大脑高级智能加工过程出现异常,从而引起严重学习、记忆障碍,同时伴有失语或失用或失认或失行等改变的病理过程。认知的基础是大脑皮层的正常功能,任何引起大脑皮层功能和结构异常的因素均可导致认知障碍。由于大脑的功能复杂,且认知障碍的不同类型互相关联,即某一方面的认知问题可以引起另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的认知异常(例如,一个病人若有注意力和记忆方面的缺陷,就会出现解决问题的障碍)。因此,认知障碍是脑疾病诊断和治疗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法帮网:请问卢律师,认知障碍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卢永亮律师:1.感知障碍,如感觉过敏、感觉迟钝、内感不适、感觉变质、感觉剥夺、病理性错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
2.记忆障碍,如记忆过强、记忆缺损、记忆错误;
3.思维障碍,如抽象概括过程障碍、联想过程障碍、思维逻辑障碍、妄想等。
上述各种认知障碍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器质性疾病原因外,大多精神疾患所致。如神经衰弱、癔症、疑症、更年期综合征、抑郁症、强迫症、老年性痴呆、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偏执型精神病、躁狂症、躁郁症等等。
法帮网:如果,罪犯贾某真的存在精神上的疾病,那么,在刑法量刑上是否可以轻判?
卢永亮律师:如果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她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前者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应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1979年刑法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而本案一审阶段正是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如何处理本案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均酌予从轻处罚。经过修订的现行刑法增加了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处罚条款,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帮网:父母杀害孩子一般不会判死,卢律师,杀子与其他故意杀人罪有何不同?
卢永亮律师: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是根据长期的司法经验的总结,对于防卫过当、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犯罪,可以认定情节较轻。按道理讲,杀害儿童造成的社会影响要比一般杀人案更加严重,毕竟对弱小的孩子下狠手更让人无法接受。实践中,外人杀死孩子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很多。但如果凶手是亲生父母,基本不会判处死刑。一方面,父母杀害孩子有冲动的原因,或者心理有障碍、有不得已的理由,和蓄意谋杀还不一样;另一方面,死刑的适用有其特殊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害人亲属施加了很大压力,法院考虑平衡会判处凶手死刑。而亲属间犯罪,被害人的亲属往往也是被告人的亲属,不但不会施加压力,有时候还会反过来求情,这也会导致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而是被轻判。
法帮网:最近几年,经常爆出母亲杀死自己亲生孩子的恶性案件。主要缘故是夫妻争吵,其次是承受不了养育孩子的压力。卢律师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卢永亮律师:贾某杀子案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引人深思。“父母虐童案件、夫妻吵架斗气摔死孩子的案件时有所闻。应当说,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部分家长用错乱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方式、对自身处境的不满来转嫁责任、发泄情绪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个人性格、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等微观方面的原因。”杀子诚然令人愤怒,但我们不应止于单向的道义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应多方面综合分析其犯罪原因,查明其生成的缘由,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将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
法帮网:卢律师认为,如何避免父母虐童案件的发生呢?
卢永亮律师:“对儿童的虐待、伤害等家庭暴力没有像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那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是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监护人,因此对家庭中儿童的暴力伤害等行为往往更具有隐蔽性。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儿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护机制之外,还需要及时、有效的社区干预,加强社会救助,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支持体系。如居委会、妇联、儿童保护组织等一旦发现儿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况的,要及时出面干涉,救助与帮扶受害儿童,对施暴者予以惩戒,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也可适时开展有关家庭儿童受暴隐患排查活动,切实消除容易引发儿童受暴的源头性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对父母处境堪忧、情绪偏激、性格偏执的家庭,要重点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况明晰。对排查掌握的隐患,要在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冲动积聚、激化,第一时间将发现的家庭中儿童受暴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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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开展有关家庭儿童受暴隐患排查活动,切实消除容易引发儿童受暴的源头性问题,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隐患。对父母处境堪忧、情绪偏激、性格偏执的家庭,要重点排查,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况明晰。对排查掌握的隐患,要在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上下功夫,防止犯罪冲动积聚、激化,第一时间将发现的家庭中儿童受暴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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