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律师:交通事故调解书能否强制履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刘娜解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不请求或者拒绝公安机关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的调解。它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了解,凭借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特殊地位和专业特点,为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终局裁决权,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各方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虽然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协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争议。法院将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以自己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手机号码:15801375879
执业证号:1110201311976775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拆迁安置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 箱:liuna315@126.com
刘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学位,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娜律师诚实守信,严格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尽自已的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和多年执业经历。办理过大量的 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求实的理论功底,为国内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在执业生涯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 可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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