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先律师: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
本期介绍:《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惊悚电视连续剧,深刻剖析并抨击了家庭暴力。该剧讲述了一名优秀的胸外科医生安嘉和由于性格扭曲,总是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其百般虐待。安嘉和集高级知识分子的清高自尊与屠夫的疯狂于一身,显示了现代家庭暴力中令人震惊的极端扭曲变态的情状。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的刘玉先律师,您好刘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刘玉先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先,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刘律师,什么是家庭暴力?
刘玉先律师: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法帮网: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请问刘律师家庭暴力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刘玉先律师: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法帮网:家庭暴力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刘玉先律师: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法帮网:“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应该说,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应该面对这个问题。那么,在法律是有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吗?
刘玉先律师:其实对于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早有禁止性规定,只是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暴法。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在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婚姻法》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帮网:许多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性的一再忍让,使男性的施暴成为习惯。刘律师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刘玉先律师:当暴力发生时,女性应该不示弱,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婚姻中充满着心理较量,任何一种婚姻模式究其根源都是自己创造的。正处在恋爱过程中的男女现在就要注意观察双方父母的关系。因为有研究表明,暴力是学习而来的,有暴力史的家庭更容易产生暴力。
法帮网: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来不及向有关的机关或者其他的人求助,而暴力的程度可能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刘律师认为,受害人应该怎样做?
刘玉先律师:这时,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制止暴力行为,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帮网:《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那么,两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哪里?
刘玉先律师: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对“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暴力行为。再次,对构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将此单独列出,因为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完全可以体现为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确指出,赞成这种意见的居多。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帮网:家庭暴力有怎样的危害?
刘玉先律师: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与一般家庭纠纷不同。但是,家庭暴力危害极大,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在家庭里能够产生代际传递,会导致亲密人之间产生不信赖感,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往往无法相信别人,难以融入社会。而且,家庭暴力的阴影会在受害人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长大后很可能也成为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的实施者。家庭暴力其实是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性质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法帮网: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那么,怎样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这一现象?
刘玉先律师: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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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应是一个宁静而幸福的避风港,是安顿身心、抚平创伤的温床,但是,有人恰恰是在这个最温馨的地方,遭受着最不该承受的伤害——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家暴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曾担任婚姻法起草小组组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曾说:“家暴是一个国际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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