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樱子律师:让“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2015年06月12日16:0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赵樱子律师:让“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本期介绍:多年前,朱大爷的妻子因病去世,前年,已年过七旬的他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12岁的沈阿姨相领取了结婚证,准备让她在自己家安度晚年。这一消息被朱大爷的儿子儿媳知道后,家里立即炸开了锅。儿子儿媳认为,继母会分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家产,逼着朱大爷和继母离婚。为了能安稳度日,无奈之下,朱大爷只能将房产过继到儿子名下,并保证沈阿姨不会拿一分钱房租。但这一举动并没能获得他所希望的安宁,儿子仍不放心,要求他们搬离现居住地,租住到其他地方,不然就得离婚。 [详细] [网友评论]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的赵樱子律师,您好赵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赵樱子律师:大家好,我是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樱子,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现在老年人再婚的不在少数,都说“年夫妻,老来伴“,老年人再婚就是希望老了也有人作伴。请问赵律师,母再婚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吗?

  赵樱子律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法帮网:现在,老年人合法权益被家庭成员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上文中的子女就是干涉老人婚姻、不赡养老人、侵占其房产。像这种行为老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赵樱子律师: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法帮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害后,许多老年人受“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人”等思想的影响,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不愿对其提起诉讼。赵律师怎样看待这一想象?

  赵樱子律师:当前,我国老年人受到家庭成员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子女为了争夺老人的财产,不择手段;有的贫困老人被数名子女视为包袱,推来推去,拒不赡养。凡此种种,经多方调解无效的,我认为就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老人的权益。这样做不仅是为自己,也对维护社会正气,弘扬道德做出贡献,用以警示那些不孝之人。《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的义务。因此,如果出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就不能好面子,只考虑亲情,因为这种做法是有法不依。

  法帮网: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是什么?

  赵樱子律师:资料显示,自1999年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标志着中国正式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 2.21亿。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相信从公布施行以后,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发挥其重要作用。老年人不仅增强了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会从各个层面提高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

  法帮网: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近年来,中国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在此背景下,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

  赵樱子律师:老年人维权,要牢记“四项注意”: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收集证据、保管证据;起诉应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维权要讲策略,“先礼后兵 ”;经济困难老人可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法帮网:如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民事责任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找律师,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赵樱子律师:一是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构成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条件,而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个,有些行为虽然造成对某项权利的损害,但并不违法,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损害事实,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物质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那不构成民事责任。三是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侵权违法行为的缘故。四是丰观过借,违法行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这种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民事责任必须是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个可。

  法帮网:聚焦法帮说法 解读热点民生。《法律大家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赵樱子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栏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赵樱子律师:作为《法律大家谈》的老朋友,我很感谢这档栏目为我提供了和众多网友互动交流的平台,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栏目越办越好,也希望更多的朋友参与进来!感谢法帮网!感谢各位网友!谢谢!

  

  “少有所依,中有所为,老有所依”这话也说明了一个人一生的幸事。因为,一个人少年时有父母关爱,享受天伦之乐;中年事业发达,家庭美满幸福;晚年生活无忧,子孙满堂,家庭和睦,安享晚年。这是我们每个人所向往的人生,也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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