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英律师:婚外情引起的“疯狂杀人案”
本期介绍:2014年6月29日消息,昆明消防119指挥中心日前接到报警,一名女子被人浇上了汽油并点燃,路过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碰巧拍下了这一幕。当消防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被点燃女子已经身亡,行凶者称自己是故意点火,原因是被烧死女子系她丈夫的小三。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杨树英律师,您好杨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杨树英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树英,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郁闷和痛苦的无处发泄,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案件中的原配将小三烧死,她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杨树英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案件中原配已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 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法帮网:案件中原配是以浇汽油,放火等行为实施犯罪的。那么,杨律师我们是否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呢?
杨树英律师: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 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 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 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 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法帮网:婚外情是悲剧产生的重要原因,按理说两者都有责任。那么,杨律师案件中的受害者在这起悲剧中是否也有责任?
杨树英律师:本人认为案件中受害者是有责任的,但是,这不是可以故意杀人的理由。第三者插足是种极不道德的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法帮网:因第三者的原因才导致案件的发生,而且事发后承认犯罪事实的。在对故意杀人者在法律的处罚上,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杨树英律师:公民的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任何机关均不得非法侵犯。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如果婚姻受到第三者侵入侵害,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或者揭发检举,不能以他们是“第三者”而私自报复杀人。否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配因受到第三者鄙视,破坏家庭,而将第三者活活烧死,虽值得同情,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由重到轻排列,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它表明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从重惩处。但是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刑法又规定,对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帮网:杨律师,是什么样的原因而导致婚外情的产生?
杨树英律师:其实,人都有一种求新求异的心理,一种体验长期不变,就会感到乏味,渐渐地由熟悉、习惯转为淡漠,甚至于反感,就如同一种美味顿顿不变地吃下去就会腻烦一样。这 时,注意力就很容易被另外的新奇目标所吸引,甚至于干脆主动去寻找新目标。表现在家庭中也是这样,婚后几年是夫妻真正了解并确定以后生活方式的特殊阶段, 夫妻间优缺点的充分展示,个性的接触更加充分,婚前的期望与婚后现实生活的不符等。所有这些,使夫妻极易引起矛盾。还有夫妻俩朝夕相处,也就很难有新奇的 美妙之感了。因此,除极少数夫妻外,大多数夫妻之间那种令人激动的情爱成分已很少。至于那些只注意 “过日子”,而不在乎夫妻感情,甚至“内战”不休的夫 妻,怎么能不受家庭之外异性力量的吸引!
法帮网:在此之前,全国各地都发生过因婚外情引发的火烧小三或灭门事件。而当街打小三或撕衣服之类的场景,更是不绝于网络和媒体。为什么会全线这种现象?
杨树英律师:当原配们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她们会发现,无论是妇联,还是道德,都是那样的苍白和无力。与她们所受的实质伤害相比,失德者们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实在太小了。绝望的她们,因为郁闷和痛苦无处发泄,最终选择以最极端和惨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愤怒和委曲,造成无数令人扼腕的悲剧。如果在各种悲剧发生之前,有指向性明确的法 律对她们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比如对出轨者施以“通奸罪”,让其无论在道义层面,还是人身自由层面和物质利益层面上,都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法帮网:杨律师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怎样规定,才能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呢?
杨树英律师:在司法层面表明社会的立场,正义导向以及相应的司法惩处,或能为婚姻受害方消解部分怨气,降低恶性犯罪的发生可能。对出轨者施以“通奸罪”,让其无论在道义层面,还是人身自由层面和物质利益层面上,都受到实质性的损失。这样的结果,会使婚姻和家庭的安全性以及社会的稳定性得到大幅度提升。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保留着“通奸罪”,从法律意义上,让那些失德者受到惩处,以保证社会和家 庭的相对安全性。这不是“倒退”,更不是要“不道德”地维护“没有爱情的婚姻”,而是对婚姻誓言的实质性维护和减少恶性事情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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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较普遍现象,大多数人对婚外恋持否定和反对态度。婚外恋现象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复杂的,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理方式,关键是提高婚姻的质量。尽管婚姻质量有待提高,但是爱情婚姻仍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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