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律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核心摘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亲子鉴定 家庭律师
法帮网咨询: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杨群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帮网—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杨群:
手机号码:18697246918
执业证号:16321201110454528
执业机构: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审查
邮 箱:cxzm06@163.com
杨群律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起开始做专职律师,现执业于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团体、个人法律顾问;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合同纠纷、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金融担保纠纷、离婚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公司实务非诉讼法律服务具有娴熟的执业技能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在执业的几年中,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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