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连金律师:“消逝”在公交车上的生命
本期介绍:5 月18日7时46分,八方达公司941公交车男驾驶员杨勇,驾驶京G43850号车自中门寺开往北京西站南广场。车辆行驶至靛厂锦园路段时,杨勇突发疾病,将公交车安全地停在路口后,杨勇晕倒,身体倾斜左侧窗户边上,脚仍踩在刹车上。乘务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杨勇被送到301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帮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本期的嘉宾律师是来自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的白连金律师,您好白律师!欢迎做客法帮《法律大家谈》。
白连金律师:大家好,我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连金,很高兴来《法律大家谈》与大家探讨法律问题。
法帮网:近年来,全国各地公交车司机猝死事件频繁发生,大多都是因突发急病而造成的。白律师,在工作中因疾病而死亡的能否算作工伤?
白连金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杨师傅的情况符合该规定,视同为工伤。
法帮网:我国法律中认定工伤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白连金律师:《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情形,也包括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以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帮网:在《条例》中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当然是无过错责任。白律师认为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白连金律师: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没有疑问的。 首先,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其次,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最后,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法帮网:上述文章中杨师傅因突发急病死亡,给家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那么,他的家人还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白连金律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条规定,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符合《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依据《解释》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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