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股民 律师:要抓住起诉时机
在股市红火的当下,这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无论对摩拳擦掌准备狠赚一笔的股民,还是对想借此拉升股价提高市值的上市公司,都有不小的警示意义—误导股民,上市公司摊上事了
5月14日,张涛(化名)等6名股民起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虚假陈述索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为了这场诉讼,张涛等了三年多。
2010年,张涛眼看汉王科技自上市交易以来,股价从开盘后一路上升,便买了汉王科技的股份。然而,至2011年12月22日,汉王科技收盘价急剧下跌,从最高175元跌至14.13元。张涛所买股票跌幅达83.5%,损失将近36万元。张涛认为,导致自己股票惨败的原因,“不是天灾是人祸”,根源在于汉王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011年12月23日,汉王科技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称其“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时隔两年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汉王科技存在虚假陈述,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早发生在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之日。
记者了解到,在张涛等6名股民发起诉讼维权之前,已有53名股民先后起诉汉王科技。但汉王科技于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一份公告显示,该53名股民已经自愿集体撤诉。
“很可能是因为达成赔偿或补偿的和解协议而撤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集体撤诉的案件并不多见。”张涛的代理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告诉记者,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一旦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在符合时间段内投资的股民,维权几乎都会成功。
谢良说,目前,除了已经开庭审理的几名股民,陆续又有近10名维权者找到他。这10名股民的案件也已经立案,正等待开庭。
虚假陈述诉讼曾被“拒之门外”
1990年11月底12月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股民”一词迅速红遍大江南北。沪深股市成立初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等虚假陈述事件屡见不鲜,而其中“最受伤的”就是中小股民。
1999年5月,上海浦东一位姜姓女股民,因红光实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将红光实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000余元。这是我国首例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案。遗憾的是,这次股民维权并没能在法院立案,法院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原告的亏损是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
2003年开始施行的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规则。但对股民维权设立了“门槛”,也就是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必须经过证监会或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股民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中国第一起完整经历从立案到执行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是黑龙江的大庆联谊案。2006年12月,历时四年多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有了结果, 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大庆联谊赔偿股民损失共计700多万元。这是股民针对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赢得的首次胜利。但股民的这次胜诉并没有掀起证券民事诉讼的高潮。对大多数股民来说,他们仍旧觉得,炒股赔了是运气不好,怎么可能还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呢?
谢良也有些奇怪,自己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一直都没有发现股民竟然可以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什么东西?”这是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去法院立案时,经常遇到的问题。他说,许多有权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立案、审理案件的经验都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
刘国华表示,面对虚假陈述诉讼的案件,以前法院的反应多是“给他们(法院)一定的时间研究”,立案速度非常慢。比较典型的是五粮液虚假陈述案: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律师就开始向法院递交材料,但直到两年诉讼时效结束的前一天,他们才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不过,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态度已经发生改变。”谢良说。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于2013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佛山照明存在虚假陈述。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中院受理的第一个起诉佛山照明的股民起诉书,立案时间为 2013年3月27日,此时距离佛山照明被罚不足一个月。法院的反应速度之快,让谢良有些吃惊。
虚假陈述诉讼审理也在提速
“法院的立案态度发生转变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谢良推测说,以前立案速度慢、数量少,审理案件耗时长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提起过去的证券民事诉讼状况,从事证券业务多年的刘国华深有感触。司法解释实施十余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司法机关平均每年立案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不到十起。能顺利立案审理的,漫长的审理过程往往令股民们感到灰心。东方电子案拖了将近5年,其后的银广夏案历时6年,科龙案打了4年。
虽然过程艰辛,还好结果没让人失望。据了解,东方电子集团、银广夏公司最终与股民们达成调解协议,两公司均以其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科龙案多数案件也以调解结案,股民获得相应赔偿。
2014年10月12日,历时五年的诉讼长跑,五粮液投资者终于迎来了最后的胜利。根据公司公告,经成都市中级法院调解,五粮液日前向141名原告投资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44万元,赔偿原告因公司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谢良告诉记者,目前他了解到,符合起诉条件但最终败诉的股民几乎没有。更让众多股民欣喜的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间也在加速。
以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件为例。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被证监会认定虚假陈述后,全国各地陆续有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佛山照明,截至2014年3月15日,已有1303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索赔金额超过1.8亿元。仅一年多时间,2014年11月14日,法院下达判决书,首批900多位股民将获得5931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佛山照明索赔涉及人数和金额、影响力都是近年来最大的,被业内人士称为近年来一个标志性案件。佛山照明股民维权的胜利,不仅让很多股民坚定了维权信念,也让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证券律师的队伍中来。
记者调查了解到,早期从事证券维权现在仍以此为主业的律师,据称全国不超过十名。而2003年,仅仅是参与中国证券维权史上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的维权律师就超过一百名。而目前,在网上能搜索到的证券律师数量更是空前庞大。
证券维权的这块市场有多大?谢良举例进行了说明,佛山照明的A股流通款有6亿多,现在诉讼时效才刚刚过半,诉讼标的已达1.8亿。如果能够获得全额赔偿,再按照20%计算律师费用,将形成三四千万人民币的整体收益。“这个案子的蛋糕这么大,就看律师们怎么分了。”
股民要抓住起诉时机
2015年1月,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5家公司均涉及虚假陈述。
5家公司发布处罚公告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随即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召集令”,代理股民赔偿案。
厉健曾常年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据他介绍,现在的证券民事赔偿的一般流程大都是在证监会或媒体披露上市公司问题后,律所介入,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委托权,上诉索赔。
记者了解到,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一般分为三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目前有明确赔偿规则的,只有虚假陈述,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股民可以在发现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后,第一时间参与诉讼。”谢良介绍,股民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具备起诉的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以汉王科技为例,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10年2月8日(该日为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开始汉王科技存在虚假陈述,2011年12月23日证监会披露其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即在2010年2月8日至 2011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还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方式及地址、邮编。律师会首先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律师将进一步提供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谢良提醒说。
截至发稿,股民诉汉王科技案尚未判决。
2011年12月22日,汉王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
201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北京汉王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给予刘迎建和张学军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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