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晓蓉律师:2015年关于企业可以裁减的人员规定?
核心摘要: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关键词:裁减人员、劳动纠纷、生产经营
一、出现这些情形可以减员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帮网-上海闵行区合同纠纷律师苟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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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晓蓉律师,211重点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长期代理广发、招商、光大等商业银行债权纠纷案件,帮银行挽回大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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