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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杰出”校长出事了 别拿“假借条”说事儿

2015年06月24日10:48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杰出”校长出事了 别拿“假借条”说事儿

  

  拥有博士头衔,29岁就当上中学校长,曾荣获“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教育改革创新杰出校长”等诸多荣誉。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校长,却深陷腐败泥潭。昨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吕静锋提起公诉,指控金额逾600万。[详细] 

  律师点评

  教育系统受贿案之所以集中爆发并呈现出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既有受贿人员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上教育系统体制缺陷和机制漏洞等因素,应当引起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教育系统及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法帮说法

  教育系统的“校长负责制”一旦缺少监督,就极易形成“独立王国”,滋生腐败。相比其他行业和领域,教育系统的贪污腐败损失往往无法直接用经济指标衡量。它更多损害的是教育部门形象,尤其是对青少年学生的价值观等造成负面影响。学校的管理机制要规范,不能在封闭的小圈子里一个人说了算,要通过校务公开化、分权与制衡、轮岗机制等,防止校长权欲膨胀。同时还需同步强化外部监督,形成一个责任明晰、监督到位的良性运行体系。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自然人犯本罪的,依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

  网友评论

  @秋末初冬 ;全国性先进人物的犯罪比例不会高于普通人吧?

  @西门大官人O :这就对了,一般腐败分子基本都是精英!

  @新新人的新人 :许多杰出人物的确与众不同,会贪,会捧,会造假,会行贿。缺乏公信力。

  @水晶老鬼 :出事的都是给我们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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