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寿全律师: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2015年06月25日15:4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朱寿全律师: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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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司法务律师朱寿全解答: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

  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

  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帮网—北京公司法务律师朱寿全:

  

朱寿全

  手机号码:13381063369

  执业证号:0119891107353

  执业机构: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505室(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邮 箱:13381063369@163.com

  朱寿全,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民盟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主编。【荣誉称号】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品牌中国律师行业年度人物;感动中国十 大新闻人物;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作为法律专家、优秀律师入刊《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律师年鉴》;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建筑与房地产律师入刊《中国专业律师档案》;作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入刊《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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