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律师:2015年最新强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核心摘要: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社会也出现了不少症状,如强拆。强拆最近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生活中由于强拆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在强拆现象普片存在的当今,老百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常常遇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这时要怎么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呢,相关机构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下文是有关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强拆、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严防突击拆迁
“近年来的农村征地过程中引发大量问题,而立法周期较长且相对滞后,因此国务院采取紧急通知的方式,以求较快地解决问题。”一位一直关注征地拆迁等问题的法学专家昨天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
据该专家了解到的《紧急通知》,其主要针对近段时期以来各地方所出现的大量征地拆迁问题而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涉及到城市拆迁问题。“主要从民生层面提出了一系列紧急要求”,在上述问题中,首先对前者作了强调。
有关媒体将此解读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被废除前的过渡性规定,因为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到现在已有三个多月,尚未公布最新进展。
对此,曾经打过上千起“拆迁”官司的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告诉本报:“说它是‘过渡性’有一定道理,因为各地有非常多的突击拆迁,都是为了抢在更严格的新条例出来前拆迁掉。”而近期,媒体上关于强行拆迁造成一些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并不鲜见。
出于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高度关注,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五位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拆迁条例》的审查建议。
相比法律法规的推进,《紧急通知》作为一项政策发布,其范围较前者更宽泛,针对性更强。“因为现阶段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等领域引发了太多的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缓解。”王锡锌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
出台新条例阻力大
不过,对于这个《紧急通知》的效果,上海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张黔林对此有所忧虑,因为目前看到的通知内容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它的执行和落实效果容易打折扣。
两年前,张黔林曾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他一直主张应该及早废除该条例,“目前‘强拆’是有法可依的,它就是源于《拆迁条例》的授权。所以,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这一条例没有废除前,只是国务院内设机构的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平衡‘强拆’的社会效果,从法律位阶上就很有执行难度。” 张黔林表示,希望最高决策层能够有当年处理“孙志刚案件”的勇气和魄力(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及早地废除《拆迁条例》,同时他也认为最好是将这一领域的立法事项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处理,因为房屋拆迁涉及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否则阻力容易非常大。
袁裕来也认为,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新条例可能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意见影响,而且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收入结构没有改变之前,无论是《紧急通知》还是新条例都难以有效地遏制征地拆迁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伤害。
《瞭望》也引述多位专家的意见称,“卖地财政”根子不除,征地拆迁难有宁日。长期从事群体性事件研究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也分析说,当前中央和地方有时存在利益非一致性的结构性矛盾、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的情况若没有根本改变,限制征地拆迁相当于将其钱箱子抱走了,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国办称出现拆迁恶性事件官员将被追责
据《法制晚报》报道,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通知还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法帮网-陕西西安律师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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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个人简历 刘涛,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经济法、法学本科双学历,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及刑事部专职律师。本律师曾担任西安市中院民庭、刑庭法官助理、莲湖区法院人民调解员、天津沅澧投资合伙企业、北京智慧原点房地产公司、北方集团、陕北家族财团及私人、家庭法律顾问等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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