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消费法》中三包政策规定有哪些?
核心摘要:三包是零售企业对出售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包修、包换、包退、产品保准、消费维权
一、三包责任范围规定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二、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 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 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 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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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樱子律师,女,回族,法学学士,200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便从事于法律服务工作,现为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房地产策划师联谊会陕西分会筹备处荣誉会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土地、房产、合同、离婚、遗产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财产纠纷案件。赵樱子律师以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严谨踏实的办案作风,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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