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监督“感冒”了,不能让百姓“吃药”
购买含麻黄碱的感冒药需出示身份证,这一现象可能在未来几年得到解决。26日,记者获悉,位于泰州的江苏长泰药业有限公司已研制出一种新技术,只要在感冒药中加入一种辅料,就可以阻止从中提取麻黄碱。目前,这一技术已经在美国取得专利,在中国已进入申报临床阶段。[详细]
律师点评
实名制购药,需要社会主管部门加大论证,如果确实有效,哪怕不是非常有效,身为公民,我们也应该积极支持。后者,更需要药店与药店的管理层,为感冒药购买者,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确保社会的秩序,又能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才是“双赢”。感冒药实名制,也必须以“双赢”为宗旨。
法帮说法
当今社会,个人隐私频频受到侵犯,导致大伙都像受惊的飞鸟,人人躲之不及。也许买个感冒药,之后会有很多医药公司、商家给你发短息,然后给你推荐一大堆药物。另一方面,也是大家对新规认识不够。在普及新规的同时,普及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将新规用到实处。
相关法规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点评
@吴昱晟-Yancy:药即是毒,毒即是药,有些药品被列为处方药的原因,就是在于这些药品的危险性!比如不良反应,比如副作用,比如用量的控制……而做出规避这些风险的控制,非常之难,单就最基础的实名制,就够人喝一壶的!此外,还有防止不法份子的重复购药,必须实行全网的购药数量的限制!是全网,而不是单个电商!!
@海盗回忆录:假如在能够保证质量大情况下,建议这么做,,药监部门应该对这些网上药店加大监控力度
涛@涛小SuaiGuo:社会的不信任,交通的发达,技术的限制,或许传统行业有反击余地。
啾@啾智慧:这样怎么能保证药品用药的安全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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