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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丈母娘时代”引发的殉情

2015年06月29日12:3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丈母娘时代”引发的殉情

  

  6月23日,仁寿县宝飞镇与彰加镇交界处的滩子口,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据网友@眉山大小事爆料,据当地知情人称,死亡男女或因男方被要求出高额聘金,男方经济条件有限,结果两人选择跳河自尽。[详细]

 

  律师点评

  两个人在一起,谈婚论嫁时就会讨论到买房问题,丈母娘在婚前“刁难”女婿的手段一般就是买车买房,否则休想结婚。一段时间以来,面对着房价居高不下,特别是丈母娘对于女儿婚房的不依不饶,曾经流传丈母娘推高了房价,而且据说这个观点还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认可。的确,由于丈母娘对于婚房的要求,许多有情男女因为房事而误了婚事。这也成为很多屌丝男至今难以隐去的心痛。

  法帮说法

  丈母娘要求女婿婚前买房无非是想要自己的女儿嫁过去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就算以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开,女儿也不至于一无所有。但是新婚姻法的的出台,不仅摆平了一些拜金女,也摆平了丈母娘。新婚姻法,两大作用:一,给想找个有钱人嫁了然后一辈子衣食无忧的女人敲响了警钟,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二,拯救中国房地产事业,以前男方买房就可以了,现在女方自己不弄套房丈母娘也不放心。

  相关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评论

  @小山飞雪2010:活着的人努力生活,争取过上财务自由的日子!

  @速度更好i哦:他们都是维护体制发帖的五毛,终于被体制干掉了!

  @速度更好i哦: 现在还没有几个女孩能跟这个女孩比。现在大多是父母逼一下,女孩哭一下,然后找个有钱的嫁了,日子照过

  @爱馨雪: 女的要房要车其实就是为自己买一份保险,女的不像男的,女的青春就那么几年,过了那几年谁还要,如果没房没车将来弄不好就是人财两空,所以女的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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