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淑华律师:评残后护理费有哪些规定?

2015年06月29日15:1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吴淑华律师:评残后护理费有哪些规定?

  核心摘要:评残后护理费有哪些规定?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人身损害 家庭律师  护理费

  法帮网咨询:评残后护理费有哪些规定?

  黑龙江鹤岗人身损害律师吴淑华解答:护理费是受害人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

  护理费产生的条件: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

  护理费的计算原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超期情况: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法帮网-黑龙江鹤岗人身损害律师吴淑华:

吴淑华

  手机号码:13946743615

  执业证号:12304200211230315

  执业机构: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263940389@qq.com

  http://wushuhua.fabang.com/inf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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