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巨亏到盈利,收费公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本月12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14年广东省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去年全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为452.3亿元,支出为481.1亿元,亏损 28.8亿元。29日,上述《公报》被再次发布,支出总额则由此前的481.1 亿元,变为448.4亿元,减少了32.7亿元。去年收费公路也由亏损28.8亿元逆转为盈利3.9亿元。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统计数据有误,以本次发布数据为准。[详细]
律师点评
各地收费公路亏损也好,盈利也罢,目前都难以摆脱政府“借贷修路——收费还贷”的传统模式,这一模式之所以饱受诟病,就在于一些地方大大突破了“还贷”的目的,而将社会公众绑在一个遥遥无期的收费路径之上。
法帮说法
“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将收紧地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遏制地方政府的修路冲动,控制地方的债务风险。希望随着公路建设模式的转变和公路运营管理的透明化改革,收费公路“任性”延期收费甚至无限期收费的“好日子”早日终结。
相关法规
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四、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七、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设置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一、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四、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五、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六、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1、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七、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1、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八、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九、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十、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网友点评
@后排时评:先说车速不快车主没逃逸,之后又说车速195.2km/h车主逃逸;先说亏损28.8亿,之后又说盈利3.9亿。这不是瞎鸡巴扯么?还谈什么公信力啊?
@小苏的博客:一说到盈利要停止收费它们就哭穷说亏损!一说到亏损要换领导,它们马上就说盈利!
@五花的大厂:事发突然,五毛竟没有行动,看来还要加强危机预案的建立,达到不管什么地,都能洗的高超境界。
@随风降雪3苗:公路本来就是拿纳税人的钱修造的,结果出钱修路的人经过还要再付钱?这是什么道理?
@没节操的肥皂:交通设施的建设盈利的本质并不是过路费,这是极其错误的,真正的盈利应该看的是它给沿线地区带来的发展
@三山五岳任君游:三十亿的天量巨款可随长官意志随时可以改变,这该是什么世界呢?
本文来源:法帮网(www.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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