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中的地位和作用
提高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关键在于更新服务观念和改进工作方式。要改变过去那种顾了问,不顾了不问的被动局面和顾上了问,顾不上了不问的无所做为的工作方式,必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参与,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要坚持定期座班制定和现场办公制度,进行上门服务;要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要做好企业的维权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和顾问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增进了解;要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观念,将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法》第 26 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一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内容,如何围绕这些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都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实践中,很多律师苦于没有法律顾问单位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后感到没有工作可干,常埋怨自己的作用得不到发挥,法律顾问工作得不到企业的重视。很多律师年年都签法律顾问合同,却得不到巩固和发展,如同“猴子掰玉米,掰一个,扔一个”, 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如何提高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近年来,笔者在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中受益匪浅,本文就此谈几点认识,以供业内同行参考:
一、转变观念,主动参与,扩大宣传,将法律顾问工作渗透到企业管理及生产经营,服务的各个方面。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律师业务宣传怕不到位,“律师”这个名字虽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但律师究竟能干什么?对其深刻内涵和律师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意义真正了解者却不多,尤其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一提到律师,人们首先想到律师就是打官司的,这种传统认识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的,得依靠我们自己的工作和大力宣传。这就要求我们自己首先转变观念,不能老把眼光盯在诉讼业务上要以自己单有成效的工作来证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仅仅是打官司,更主要的应该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法律意义的每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各项经济活动中去,诸如谈判、签约、规章制度的订立、债权债务的清理、资产重组、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补偿贸易等等非诉讼领域,在参与中积极宣传律师业务,将业务宣传贯穿于自己的每一项工作中,不失时机地提出自己的法律见解或主张,必要时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参与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在参与中让企业领导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事实上,并不是顾问单位没有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是很多企业的领导及经营人员不清楚这些工作和法律有关,不知道这些工作是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因为法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作为律师要有一种职业上的敏感性,要善于发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要将某项工作在法律上的意义讲出来,让企业领导或经办人员明白这项工作应该请帮忙或咨询律师,当他们头脑中逐渐有了这种法律意识后,他们就会对法律顾问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以后,每遇见类似事务,他就会自然想到要有律师参与这类事情的处理。要达到这一效果,顾问律师除了要有主动参与的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开阔的视野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就不可能提出成熟的法律见解。那么,顾问律师如何积极主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1 )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将企业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 2 )利用律师广泛接触社会和中介服务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及便利条件为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出谋划策,并完善有关法律手续,把好法律关。
( 3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授权可代表企业和所属分厂、分公司及业务负责人、经营人员签订目标管理合同书,全力维护企业的财产权益及各项利益,定期代表企业检查、监督各部门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反映汇报情况,提出法律意见。
( 4 )经企业领导授权直接参与企业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的制度,发布及执行。
( 5 )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及时撰写法律意见书,可行性分析报告,供企业领导决策时参考,必要时参与论证和协商。
( 6 )积极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审查。签订合同是企业频繁、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顾问律师参与重大合同谈判与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意向的谈判;违约责任的相互制衡与风险防范;要、约、承诺的法律手续;合同条款的利弊权衡和制定完善。合同形式的严格把关;争议解决的最佳途径等。
( 7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改变工作方式,定期主动上门服务。
过去我们总是习惯于企业领导有事情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来找律师,如果人家不找,就认为没有法律上的事情。这就是我们经常戏说的顾了才问,不顾了不问,但当企业真正有事找上门来,或许你正好不在,又联系不上,这就是顾上了问,顾不上了不问,难怪有位企业领导说我们的法律顾问一年只来了三次,一次是来签合同,二次是来收顾问费,三次是来签下一年的合同。这样的法律顾问怎么能有所地位?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笔者认为这是工作方式的问题,如何寻找、寻问和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出主意,上建议以防患于未然;如何做到想企业领导所想,急企业领导所急,为企业分忧解愁,除了主动上门服务外,再别无选择。上门服务的通常做法是应坚持定期坐班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无论企业有无法律事务,都应坚持到企业主动过问,主动和企业高、中层领导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联系,积极捕捉法律方面的信息,做到有事情积极办,没事情找问题、找漏洞、勤过问、勤建议、主动办,真正成为企业离不了的法律参谋。
三、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各类纠纷,也包括无争议,纠纷的法律行为,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目的在于减少纠纷,预防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保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某些经济纠纷如在法律上、证据上对自己明显不利,且无法扭转不利局面,则尽可能避免打官司,争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当前,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屡屡上当受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对方经办人的真实身份和代理权限。因此,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工作至关重要,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顾问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手段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状况、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等工商登记情况及合同担保能力、代理人代理权限情况、标抵物的抵押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为顾问单位提供可靠的资料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合同风险。
相关阅读:
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聘请律师为帮助自己完成诉讼中的一切事宜已经被人们所接受,民事活动中的此类法律服务也逐渐增多。但如果有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因在此期间属于案件侦查阶段,公安部门是不允许家属或朋友进行探望的。有……[更多]
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哪些程序?
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哪些程序? 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更多]
企业委托律师从事资信调查有什么优势
企业委托律师从事资信调查有什么优势 一、收集资料方便。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权使得政府机构的文件档案只对律师和相关人员开放,这也是许多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联手经营的原因。 二、调查角度不同。律师是以法律的眼光对所收集的资料进……[更多]
律师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6、申请人无职业证明(辞职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失业证等)……[更多]
律师执业的保守职业秘密原则
律师执业的保守职业秘密原则 律师遵守对委托人保密信息保密的道德义务不仅有利于完成委托事项,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人们更早地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遵守信息保密义务的范围是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律师在工作中获得的有关委托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更多]
律师泄密行为的认定
律师泄密行为的认定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只是对律师保密的范围、内容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律师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又该怎样更好的履行真实义务呢? 在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更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简析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简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