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霞律师:医疗事故责任与非医疗事故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核心摘要:按此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
按此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非医疗事故责任
按此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事故医疗损害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因为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依据法理应废除。在实践中,按该条例第4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依据该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疗诊治规定的行为,即使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但医疗机构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帮网-河北石家庄律师王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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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法学学士,自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类的工作,后于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自执业以来多次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提供优质的辩护并获得了成功,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多次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及调解,并成功的调解了几起赔偿案件,获得得法官的好评和当事人的认可,并积累了丰富的民事调解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的顾问,为企业重大事务出谋划策;为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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