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于贵州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惩戒及其管理,请大家对照仔细看看,免得一不小心登上诚信“黑榜”。其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也会因为失信行为受到同样的联合惩戒。
各级国家机关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失信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后,可以向作出失信等级划分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后依法修复信用。
企业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经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违规、违法担保的行为;
(四)以故意低价转让、无偿转让、转移财产或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六)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七)违法用工或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八)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企业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经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行为;
(二)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等行为;
(三)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行为;
(四)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以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五)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11条:
(一)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等行为;
(二)未及时到各级国家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检验的行为;
(四)未按国家机关要求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行为;
(五)被处以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
(七)银行信贷活动中,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
(八)公用事业缴费管理中,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
(九)拖欠税款、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少,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法院判决的涉税失信行为;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一般侵权行为;
(十一)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13条:
(一)企业同时存在两项一般失信行为;
(二)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行为;
(四)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
(五)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银行信贷活动中,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
(七)公用事业缴费管理中,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
(八)拖欠税款、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大,时间在6个月以上 12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法院判决的涉税失信行为;
(九)在经济活动中拖欠债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较重侵权行为;
(十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以及公证或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二)在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据的行为;
(十三)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较重失信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14条:
(一)企业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
(三)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巨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严重侵权行为;(
六)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
(七)银行信贷活动中,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
(八)公用事业缴费管理中,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
(九)拖欠税款、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巨大,时间超过12个月,以及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法院判决的涉税失信行为;
(十)在经济活动中拖欠债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拖欠行为;(十一)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或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三)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存在的其他严重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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