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乌木归属之争何时休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江底打捞的“乌木”被认定“属于国家财产”,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有价值归国家,没价值可归发现者”表述,显然又并不十分合理。[详细]
律师点评
民法面前的权利平等,也包括了政府与公民。乌木归属权的问题上,政府是一方,采挖或捡拾者的公民是一方,双方的民事法律权利和义务既然平等,不存在“权力”的概念,有问题就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也不能以《物权法》条款为执法依据,因为这种属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行政执法进行授权。
法帮说法
无主埋藏物归属国家,民法通则确有规定。但民法面前,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民法范畴的问题与纠纷,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院民事裁定解决;民事法律问题上也不存在“行政执法权”概念。警方将“民法”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法律与主体资格上都存在明显的错误。
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友点评
@北风过后是清新:合理!只是一堆烂木头国家还要它干什么,国家是有底线的。
@我也话语:这就是赤裸裸的与民争利 尽管表述看似矛盾 其实 意思一目了然 这就是真是的官员真实的政府意图 类似事件不久前同样上演过 这就是中国特色!一笔横财 “政府”拿来享用 呗 岂能眼睁睁看着刁民捡便宜????
@雨儿哥哥:值钱的就归公,烂木头就给老百姓,共产党该下台了
@乐知天命z:合理啊,没用的国家留着干啥?茅台都堆不下了,哪有那么多地方放这破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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