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律师: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07月06日16:3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朱琳律师: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核心摘要: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受要约人、买卖合同、期限、合同纠纷

  1、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2、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什么时候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3、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4、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4)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6、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7、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8、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9、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

  10、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1、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帮网-湖北襄阳合同纠纷律师朱琳:

  

朱琳

  手机号码:13986393239

  执业证号:14206201311858824

  执业机构: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写字楼9楼903B

  邮 箱:853252190@qq.com

  律师姓名 :朱琳律师 所在地区 :湖北-襄樊

  执业证号 :14206201311858824 执业机构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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