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2015年07月08日14:3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朱志军律师: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核心摘要: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财产公证

  法帮网咨询: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黄冈婚姻家庭律师朱志军解答:(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法帮网-黄冈婚姻家庭律师朱志军

  

朱志军

  手机号码:13636000050

  执业证号:14211201410180519

  执业机构: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地 址:7000|7001

  邮 箱:34961598@qq.com

  朱志军,男,1981年5月出生,法学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朱志军律师曾在黄冈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在行政机关工作中锻炼出严谨的工作习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社会阅历,获得过黄冈市司法局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曾经成功办理过几起具有影响力的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具备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朱志军律师担任过黄冈遗爱网、费加罗婚礼公司、高品建设集团、鹏乘劳务派遣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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