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核心摘要: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财产公证
法帮网咨询:婚前财产需要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黄冈婚姻家庭律师朱志军解答:(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法帮网-黄冈婚姻家庭律师朱志军
手机号码:13636000050
执业证号:14211201410180519
执业机构: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地 址:7000|7001
邮 箱:34961598@qq.com
朱志军,男,1981年5月出生,法学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朱志军律师曾在黄冈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在行政机关工作中锻炼出严谨的工作习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社会阅历,获得过黄冈市司法局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曾经成功办理过几起具有影响力的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具备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朱志军律师担任过黄冈遗爱网、费加罗婚礼公司、高品建设集团、鹏乘劳务派遣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相关阅读: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 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 方……[更多]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更多]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 如果夫妻一方想要主张一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将是比较有利的证据。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根据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