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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未婚未育“生”儿子 源是信息泄露搞乌龙

2015年07月09日09:54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未婚未育“生”儿子 源是信息泄露搞乌龙

  

  23岁的小伙小廖没结婚,也没女友,更未曾生育,但是计生系统却显示,他名下有个儿子,于2012年在佛山南海出生。两年来,小廖的母亲去了居委会、街道办、医院和派出所,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街道办方面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小廖的信息泄露所致。[详细]

  

  律师点评

  现在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者拨打电话查询,以各种“诱饵”诱使他人透露个人信息,购买复印店带有个人信息的资料,借各种“问卷调查”等诱使个人信息严重泄漏,也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后果,在这方面的治理上相关规定仍显滞后,我们好刻不容缓完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警方打击个人信息犯罪取得良好效果,维护好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定。

  法帮说法

  根治个人信息泄露的“痼疾”,必须确立相关法律保护体系的震慑力,不仅让贩卖个人信息者受到严惩,也要让医院、保险、快递公司等拥有海量个人信息的企事业 单位,切实承担起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重大责任。只有这样,各行各业才会努力采取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理手段防范客户个人信息泄露。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网友评论

  @森林游侠 :肯定是某位官员在外面养小三生孩子了通过关系把孩子挂在别人名下!就那么简单!

  @dghliu64 :会不会是医院哪个人的私生子?

  @司空闲人 :医院,你只管助产,没有必要掺和违法的事情。既然医院干违法的事情,肯定有违法的利益链存在。当地执法部门应该出动了。

  @好男人1573:这个儿子也许几十年后会发现,我还有个未曾见到过的dady

文章来源: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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