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凤律师: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核心摘要: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包装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仓储合同、仓单、提取储物、法律后果、合同纠纷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 ,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法帮网-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范周广凤: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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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1010999849
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山东文教大厦
周广凤律师简介 周广凤,男,汉族,河北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首席律师。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企业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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