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半年政府71次被推上被告席 是民太“刁”?
上半年,省政府71次被推上被告席,一次被一审判决行为违法。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上半年省政府法制办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明显增多。在71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六成以上涉及土地征收。省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也明显增加。[详细]
律师点评
半年时间省政府71次被推上被告席,这是多么讽刺的数字和现象。政府本事人民的公仆,本是为人民服务的代表,现在却屡屡被人民推向了对立面,是人民太“刁”,还是政府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法律这个武器对老百姓来说,始终是不到万般无奈的时候不敢选择的,他们宁可相信找到领导,靠领导签字解决。面对公权力向民众耍流氓,公众也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这仅有的一点尊严和利益。
法帮说法
在现行权力结构之下,“下告上,民告官”终究是少而又少的特例,在新的社会条件之下,特别是随着一些重大政策的改革,有些复杂问题的处理可能越来越需要地方政府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这种进步的趋势应该无法阻挡。既满足当前的现实诉求,更要着眼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和征收。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原则,探索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属分离的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官员不能只为了彰显政绩而损害政府公信力,而损害法律的威严,更不能心安理得的侵犯百姓的利益.
相关法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规定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各项补偿费的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网友评论
@说得根真的一样:低价强征,高价倒卖。
@哎呦哇咔life:权就是法!还比法大!不服啊?
@你知道的太多了O__O :巡视组呢?去查啊!不会还在等待记者卧底?百姓联名投诉???要你等何用啊!
@赵红义22138:征地强拆基本属于政府一家之谈,家长制情况比较严重,其实就是家长制和法制的博弈,
@刘伟10025:政府的政策 要多为人民啊 我们都是纳税人
@用户5494762075:以权强征,强拆,低价强征,强拆,高价倒卖是很多市级以下政府的财政收入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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