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流波律师:驱逐出境应如何适用?

2015年07月10日14:5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流波律师:驱逐出境应如何适用?

  法帮网推荐娄底刑事辩护律师陈流波解答: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

  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犯罪行为。除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外,对其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当然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法帮网-湖南娄底刑事辩护律师陈流波:

  

陈流波

  手机号码:13407382319

  执业证号:14313200910601853

  执业机构: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地 址:娄底市氐星路星海名都30搂

  邮 箱:33859091@qq.com

  陈流波律师,男,汉族,湖南新化人,法学本科学历,先后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湘潭大学,现任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娄底市法学会理事,擅长于劳动争议案件、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置,近年来,还担任了湖南创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创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的预防与化解等方面成绩突出,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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