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道平律师:监外执行的哺乳期期限有多长?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监外执行
法帮网推荐长沙房产纠纷律师廖道平解答:监外执行是法律执行中一个特殊规定,其用意是维护好罪犯的基本人权,特别是身体健康权益,但如果使罪犯借机脱逃法律惩处则违背了设立这一制度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女犯哺乳期尚未结束为由迟迟不决定收监,肯定是不妥当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外执行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社会学、医学的角度,让妇女哺乳自己婴儿,有利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处遇。刑事诉讼法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原则上不采用羁押方式,是从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怀是有限度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对哺乳期妇女刑罚的虚置,对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是有时间限度的。
哺乳期期限具体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不难找到哺乳期的明确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指出,妇女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也明确“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从这些规定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国家对哺乳期的规定一般为一年,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
法帮网-湖南长沙刑事辩护律师廖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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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道平,男,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长沙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信访法律服务律师专家团成员,湖大法学院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律师,湖南知名的实战型律师,先后在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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