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林律师: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刑事诉讼
法帮网推荐牡丹江刑事辩护律师朱国林解答: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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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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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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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创建于月1993年10月,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大正律师事务所的创立,源于一个梦想:创建一个“大公无私、正气浩然”的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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