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靖律师:收买被拐儿童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收买儿童
法帮网推荐郑州刑事辩护律师童靖解答: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我个人对这一修改是支持的。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两次修改: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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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靖,武汉大学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合伙人,国家二级律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刑事及民事专业委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会员。2010年被河南省律协省直分会评为“十佳优秀指导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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