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喜玲律师:公民与华侨结婚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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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涉外婚姻
法帮网咨询:公民与华侨结婚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黑河婚姻家庭律师崔喜玲解答: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内地居民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法帮网—黑河婚姻家庭律师崔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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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工商查询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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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369755216@qq.com
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办理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调解非诉案件等若干,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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