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殿君律师: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核心摘要:合同履行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合同履行、当事人、履行标的、合同纠纷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法帮网—呼伦贝尔合同纠纷律师张殿君:
手机号码:13904700417
执业证号:15059411046
执业机构: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联系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16-8号
邮 箱:zdj8233039@sina.com
张殿君律师对专长领域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类案件有独到的见解,深受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好评,他将“以己之学、谋君之事”作为人生格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宗旨。张殿君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不但要有聪慧的头脑、明锐的思维、伶俐的唇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应当具备演说家的演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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